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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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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11 11:46:41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省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经营者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慎用财产刑。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要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针对民营企业的各类犯罪活动,重点聚焦黑恶势力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对因犯罪活动非法占有、处置、毁坏的民营企业财产,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严格规范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严禁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严禁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交易权益,公正高效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慎重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和合同无效。不断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质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强化审限监管,加强案件移送流转管理,依法及时高效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深入调研疫情防控后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司法需求,发挥法官特长,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解决法律问题,确保民营企业安全、稳定、有序恢复生产。妥善审理各类股权、投资等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类纠纷,依法纠正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保护民营企业法人权利和股东权利。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准确认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工伤赔偿金的范围和标准,避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能,审慎处理涉及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城乡建设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严格审查涉民营企业的厂房等最基本生产要素的行政征收行为,促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贯彻最严格保护原则,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加强对本市知名品牌、知名商标,特别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强我市支柱产业的创业创新活力和企业家的投资意愿。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则,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群体侵权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侵权赔偿数额,降低民营企业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对民营企业合理的维权成本,依法予以支持。

五、助力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持续优化。深入推进市中院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建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作10项机制的实体化运作,合力防控化解金融风险。积极贯彻民间借贷案件集中化审理要求,依法否定民间借贷中预扣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行为的效力。完善金融借款案件专业化审理机制,严格规制金融机构变相抬高实际利率、预扣租金保证金等行为,对暂时有资金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的民营企业的涉诉案件,积极开展调解、和解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着力构建“套路贷”虚假诉讼防范长效机制,对审判中发现的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妥善办理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六、助推民营企业优胜劣汰。依法开展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对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助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确不具备再生价值的民营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有效释放土地、设备等市场资源。积极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促进破产民营企业税收优惠、信用恢复、民生保障等政策落实。发挥金融机构作用,对于金融机构作为破产民营企业债权人的,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利息减免等措施,为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退出市场、职工安置与补偿提供便利。充分发挥我市破产管理人基金作用,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及时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完善对当事人的释明和征询程序,加强“执转破”工作。建立“执转破”简案快审机制,提高处置效率。

七、全力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大民营企业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综合运用各种执行强制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依法用好执行和解等相关制度,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等同时,对于存在救治可能的民营企业,积极争取和解分期履行,盘活企业财产。积极推进财产处置变现,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严格规范将民营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及时予以屏蔽或撤销。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主债务人和债务担保人的法律地位与失信行为,优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慎重将担保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直接执行担保企业财产。在审查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申请中,要严格依法审查,正确处理相关的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防止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财产的行为。

八、探索建立灵活保全民营企业财产机制。审慎处理涉民营企业的保全案件,对于有履行能力的民营企业,依法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法定情形的依法及时解除。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对保全申请的审查,申请人申请对民营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的,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优先保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对于整体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协调不动产管理部门建立分割查封机制,在整体范围内确定相应的价值部分予以查封,并进行分割登记,避免超标的查封。冻结民营企业银行账户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民营企业有其他银行账户能够保证债权实现的,不得冻结其基本户。查封民营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民营企业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按照有利于继续开发、销售的原则进行保全,必要时可暂缓保全。严格禁止对涉及民生、农民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保证金等不宜纳入保全范围的财产进行保全。被保全的民营企业为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困难,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等值置换、有利生产、保障执行的原则,依法支持;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应当依法审查,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九、强化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畅通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立案服务通道,开通网上立案和24小时自助立案服务,推行跨域立案,为民营企业立案提供绿色通道。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利用商事审判巡回法庭等诉调对接平台,有效发挥律师、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在诉前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中的作用,促进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加强与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努力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认真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支持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打造司法护航侨企的连云港品牌。

十、着力构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长效机制。深化“法进千企”专项活动工作成效,持续推动护航企业发展,及时掌握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常态化为民营企业释法解惑。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中民营企业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探索建立专门化审判机构,服务保障片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与“一带一路”沿线法院联合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协作机制。继续推进外籍调解员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与诉讼等手段,实现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司法建议机制,运用司法审判大数据,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开展靶向研究,降低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