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
本院对上诉人王行安与被上诉人范凯、王颖、原审第三人胡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审理,经审理后依法裁定:准许王行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民终4064号
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